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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孔
▼有本作廢的規范:GB50210-2001《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第3.1.5條有規定,在沒有得到原結構設計單位出具的可行性報告,工程裝修擅自將原結構承重梁進行開孔穿管作業,施工單位及房屋業主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孔徑過大(梁已斷)▼
但遺憾的是,GB 50210-2018《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沒有找到“施工單位及房屋業主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改為如下規定:3.1.4 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時,必須在施工前委托原結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或由檢測鑒定單位對建筑結構的安全性進行鑒定。
3.3.4 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改主體結構和水、暖、電、燃氣、通信等配套設施。
截斷的箍筋清晰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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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多孔(梁已廢)▼
一梁多孔(梁已裂)▼
孔在梁下口(梁下口鋼筋已斷)▼
梁底筋已斷▼
梁已開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