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西晚報報道去年5月,石某租用了某能源公司閑置的辦公大院,準備經營洗車廠和修理廠。租賃期為5年,年租金為5萬元。石某將施工的工程,承包給了同鄉梁某。
工程其實也不大,就是對之前院內的舊平房進行舊房改造,在平房前要加蓋走廊墻。沒有施工圖紙,雙方也只是口頭協議。梁某負責干活,石某負責材料。
梁某沒有任何施工資質,他帶來3個陳、李和忻三人一塊干活,施工現場也沒有任何安全防護,幾天后,在未夯砌地基及未隔距離打垛加固墻體的情形下,梁等人在廊墻上開始抹濕水泥。由于不堪重負,廊墻突然發生大面積坍塌。包括梁在內的四名工人,被全部砸倒。其中,陳當場死亡,李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忻、梁二人受傷。
經鑒定,陳系因胸腔臟器損傷而死亡;李系因顱腦損傷而死亡;忻的損傷為輕傷,系九級傷殘。
一審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梁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石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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