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新文本”)。舊版同時廢止。 新文本相對于2013版,主要是在今年7月1日實施的住建部、財政部修訂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基礎上,完善了與質量保證金有關的條款—— 一是質量保證金比例上限由原工程結算價款的5%調整為3%。 二是強調在竣工前承包人已經提供履約擔保和竣工時提交質量保證金保函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三是新增明確發包人退還質保金時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 四是細化了缺陷責任期起算點,尤其是將2013版的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期驗收時的缺陷責任期的起算由原來“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修改為“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五是完善了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修復責任和修復費用承擔的條款。 以上修改,總體上進一步明晰了發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更加有助于保護承包人的權利,承包人應充分結合新版合同的約定維護自身利益,同時也應充分認識到新版合同對缺陷責任期起算點、承包人維修責任和費用的細化規定,在履約過程中加強管理控制風險。
文章來源:中國檢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