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網
【導讀】:《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將裝配式建筑作為最終產品,根據系統性的指標體系進行綜合打分,把裝配式率作為考量標準,不以單一指標進行衡量。該標準設置了基礎性指標,可以較簡捷地判斷一棟建筑是否是裝配式建筑。目前裝配式建筑產業在不斷發展,標準也需要不斷發展。住建部標準定額司韓愛興副司長在長沙召開的“全國裝配式建筑工作座談會”上表示。
2017年3月,住建部標準定額司發布《關于征求國家標準<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在近日召開的全國裝配式建筑工作座談會上,住建部標準定額司副司長韓愛興對《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編制過程、適用范圍、原則、特點等進行了相關解讀:
出臺的意義
《標準》將裝配式建筑作為最終產品,根據系統性的指標體系進行綜合打分,把裝配式率作為考量標準,不以單一指標進行衡量。《標準》設置了基礎性指標,可以較簡捷地判斷一棟建筑是否是裝配式建筑。目前裝配式建筑產業在不斷發展,《標準》也需要不斷發展。
編制過程
自2016年9月26日啟動編制工作,到2017年3月20日《標準》征求意見,歷時近180天,經過近20次標準編制組工作會的討論和修改完成第二輪征求意見稿。
適用范圍
《標準》適用于民用建筑裝配化程度評價。工業建筑可參照執行。
編制原則
◆ 立足當前實際,適度面向發展,簡化評價操作;
◆ 充分結合各地裝配式建筑實際發展情況;
◆ 充分體現近年來各地在裝配式建筑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技術成果;
◆ 充分體現標準的正向引導性。
主要特點
該《標準》編制主要體現以下幾個特點:
1.以裝配率對裝配式建筑的裝配化程度進行評價,使評價工作更加簡潔明確和易于操作。
2.《標準》拓展了裝配率計算指標的范圍。例如,評價指標既包含承重結構構件和非承重構件,又包含裝修與設備管線。再例如,衡量豎向或水平構件的預制水平時,將用于連接作用的后澆部分混凝土一并計入預制構件體積范疇。
3.以控制性指標明確了最低準入門檻,以豎向構件、水平構件、圍護墻和分隔墻、全裝修等指標,分析建筑單體的裝配化程度,發揮《標準》的正向引導作用。
4.《標準》在項目成為裝配式建筑與具有評價等級存有一定空間,為地方政府制定獎勵政策提供彈性范圍。
5.評價植根于構件層面,通過評價構件的總體預制水平,得到分項分值,形成相應的預制率數值,不拘泥于結構形式。
6.以裝配式建筑最終產品為標的,弱化過程中的實施手段,重在最終產品的裝配化程度考量。對裝配式建筑的評價以參評項目的得分來衡量綜合水平高低,得分結果對應1A、2A、3A不同裝配化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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